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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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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绍服务业、等行(事)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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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几种形式,其成立条件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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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姐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3种。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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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的发展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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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在我国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以及对外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积极作用。据初步统计,全国现有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70多万个,但是,近些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管理方面的弊端日益突出:一是缺乏宏观规划和管理,没有实行统一归口登记管理制度;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业务主管单位关系松散,致使管理体制不顺,职责分工不明。许多业务主管单位没有履行管理职责,只批不管,放任自流;三是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较广,吸纳人员条件宽泛,良莠不辨。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于1998年10月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近期民政部又召开了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将使民办非企业单位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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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复查登记的时间、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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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996年,中办、国办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在《条例》实施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申请登记。1999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强化管理的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我们决定用两年的时间,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复查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从2000年1月开始至2001年12月底结束。复查登记的对象是,在2000年1月之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一)各级政府的职能表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的;(二)有关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三)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复查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去》中列举的10个行(事)业中的各类民办机构。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或登记,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复查登记范围,应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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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两办文件精神,在民间组织中要建立党的组织,接受党的领导。但如果某些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党员人数不足3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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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机发<1999>34号)精神,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规定,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2000年6月30日以前都必须建立起党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其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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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现象,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其创办宗旨的情况,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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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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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民政部近期发布了哪些规章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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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民政部近期发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干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格等一系列规章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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