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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9年6月1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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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及经济建设中心,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虚心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钻研人大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讲政治、讲正气、讲原则、顾大局,做到政治坚定,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重工作实效,高标准、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驻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专心致志地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不驻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关系,服从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以确保依法集体行使职权。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在《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进行公布。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要认真遵守《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围绕会议议题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切实做好审议准备。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要根据议题安排,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活动,并组织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意见的调查报告,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情况和依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围绕会议议题依次发言。发言要畅所欲言,说真话,讲实情,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充分反映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议案时,应充分发表意见,但当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对该议案再发表意见。有关议案表决的程序性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决议和决定的表决。对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实际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述职评议、调查和其他活动。视察和检查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发现问题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要向常务委员会反映,通过常务委员会督促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同市人大代表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每年应抽出一定时间到原选举单位,听取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光明正大,公道正派,加强团结,相互支持,齐心协力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地、市委关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政策规定,艰苦奋斗,严于律已,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做出检查。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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