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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试行)办法


 (2000年5月2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为了健全监督机制,规范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推进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本着“依法、务实、简明、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审议意见的提出

  第一条  常委会应当把全市政治、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作为监督重点,适时审议。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常委会议题,深入调查研究,作好审议准备。

  第三条  对常委会确定审议的议题,“一府两院”应当认真准备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在会议举行5日前,按照要求的份数,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四条  对“一府两院”提交的工作报告,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按照分工,提前3至5日组织初审,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第五条  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在会议举行2日前向常委会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汇报初审意见,由常委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初审情况的汇报。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采取分组审议和全体会议审议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各项工作报告。

分组审议时,各组应推定1至2名发言人。发言人应归纳本组审议意见,并代表本组在全体会议上作审议发言。

 第七条 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由“一府两院”在日常工作中办理落实。

常委会关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要意见和要求,交由“一府两院”限期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八条 限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审议意见经本次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章    审议意见的交办与办理

 第九条 限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审议意见的交办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交办的审议意见以常委会审议意见书的形式通知“一府两院”。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日内,完成审议意见书的印制,并交由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审议意见书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3日内,交由“一府两院”办理。

交办审议意见书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一府两院”应当及时研究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并认真组织办理。

审议意见的承办单位,可以是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也可以是市政府委托的部门。

审议意见的办理应当实行责任制。

 第十三条 限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审议意见,办结时限一般为一个半月。有特定时限要求的,按特定时限要求办理。

负责报告的单位应当在办结时限结束后5日内呈报办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承办单位是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的,由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报告。市政府委托一个部门办理的,其报告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签字后,可由该部门负责报告;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由市政府负责报告。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负责报告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期满5日前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报告必须说明未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并提出进一步的办理计划。经主任会议批准,可适当推迟办结时间,但推迟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章     审议意见的督办

 第十五条 对交办的审议意见,常委会办公室牵头督办,各委室按照分工负责催办。催办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汇报。

 第十六条 必要时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对限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认真审议,并采用填写表决票的方式,决定报告是否通过。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对办理报告未获通过的单位,提出批评,责成重新办理,并向下次常委会会议再次报告。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办理情况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列席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对两次报告未获通过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罢免职务等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议意见书和“一府两院”办理情况报告编入常委会公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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