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健全监督机制,规范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推进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本着“依法、务实、简明、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审议意见的提出
第一条
常委会应当把全市政治、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作为监督重点,适时审议。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常委会议题,深入调查研究,作好审议准备。
第三条
对常委会确定审议的议题,“一府两院”应当认真准备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在会议举行5日前,按照要求的份数,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四条
对“一府两院”提交的工作报告,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按照分工,提前3至5日组织初审,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第五条 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在会议举行2日前向常委会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汇报初审意见,由常委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初审情况的汇报。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采取分组审议和全体会议审议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各项工作报告。
分组审议时,各组应推定1至2名发言人。发言人应归纳本组审议意见,并代表本组在全体会议上作审议发言。
第七条
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由“一府两院”在日常工作中办理落实。
常委会关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要意见和要求,交由“一府两院”限期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八条
限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审议意见经本次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章 审议意见的交办与办理
第九条
限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审议意见的交办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交办的审议意见以常委会审议意见书的形式通知“一府两院”。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日内,完成审议意见书的印制,并交由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审议意见书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3日内,交由“一府两院”办理。
交办审议意见书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一府两院”应当及时研究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并认真组织办理。
审议意见的承办单位,可以是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也可以是市政府委托的部门。
审议意见的办理应当实行责任制。
第十三条
限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审议意见,办结时限一般为一个半月。有特定时限要求的,按特定时限要求办理。
负责报告的单位应当在办结时限结束后5日内呈报办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承办单位是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的,由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报告。市政府委托一个部门办理的,其报告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签字后,可由该部门负责报告;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由市政府负责报告。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负责报告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期满5日前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报告必须说明未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并提出进一步的办理计划。经主任会议批准,可适当推迟办结时间,但推迟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章 审议意见的督办
第十五条
对交办的审议意见,常委会办公室牵头督办,各委室按照分工负责催办。催办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汇报。
第十六条 必要时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对限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认真审议,并采用填写表决票的方式,决定报告是否通过。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对办理报告未获通过的单位,提出批评,责成重新办理,并向下次常委会会议再次报告。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办理情况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列席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对两次报告未获通过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罢免职务等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议意见书和“一府两院”办理情况报告编入常委会公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