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社会了解,针对具体收费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做以下说明: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费的,不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2.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3.山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具体为:
序号 | 道路类型 |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
1 | 主次干路沥青路面 | 500 |
2 | 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 | 400 |
3 | 条(料)石路面 | 450 |
4 | 彩色沥青路面 | 520 |
5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450 |
6 | 彩色方砖 | 215 |
7 | 人行步道方砖 | 200 |
8 | 砂石路面 |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