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人民政府
  • 2025年7月17日 星期四 牡丹
索 引 号: 1137170200448003X8/2023-03904 分  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 年 12 月 30 日
标  题: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文  号: 菏区政办发〔2022〕36号
内容概述: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 索 引 号:1137170200448003X8/2023-03904
  • 分  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 年 12 月 30 日
  • 标  题: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 年 12 月 31 日
  • 文  号:菏区政办发〔2022〕36号
  • 内容概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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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菏区政办202236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

《牡丹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30

(此件公开发布)


牡丹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2.2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2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5.2调查处理

5.3善后处理

5.4保险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资金保障

6.3装备、物资保障

6.4应急车辆保障

6.5通信保障

6.6技术保障

6.7应急资源的管理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7.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牡丹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菏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菏泽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菏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牡丹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牡丹区境内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牡丹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l.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1.4.2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区生态环境部门。

1.4.3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详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省市要求,区政府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区政府依法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牵头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牵头区工信局、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区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消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牵头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吸收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1.2 区政府有关部门、镇街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境内河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水务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区水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镇街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2 信息共享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3 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区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 预防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镇街应当及时收集到的信息报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具体由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涉及跨区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2.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政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区政府或区直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镇街政府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报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区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先于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核实并依照相关规定报告相应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区级政府组织实施。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授权区生态环境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Ⅳ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区生态环境部门保持与各镇街、区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超出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由市政府根据事态严重级别启动不同响应等级。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区突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 环境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环境监测机构、相关企业开展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区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为: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之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区政府或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信息发布。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菏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2.5 安全防护

4.2.5.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天气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区政府统一安排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1)对现场进行清理、监测,继续查排隐患。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依法对征用的应急物资(场所)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4)救济受灾受害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生活秩序。

(5)向受灾受害群众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

6.1 队伍保障

各镇街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医药、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区和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 资金保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市、区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区财政部门要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 应急车辆保障

区生态环境部门至少配备一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一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6.5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区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 技术保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区应急物质储备库建设,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组织修订,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牡丹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部门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者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牡丹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局长

组成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自然生态系统(除农、林外其他生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区发改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

区工信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物资、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撒离;参与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中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陆水域污染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组织公路、水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区水务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协调工作;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河流湖库及跨区域、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负责对突发环境造成的渔业水域生态损害进行评估,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渔业水域生态修复。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职责内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宣传普及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区消防突发环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及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区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负面信息监控工作,指导协调网络媒体舆论引导。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各成员单位职责中未列事宜,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非成员单位根据机构安排,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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