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访谈节目。今天我们邀请的嘉宾是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赵鑫。赵局长,您好,欢迎您做客牡丹区政府网。
【赵鑫】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很高兴能够有这次机会与大家沟通交流,我代表牡丹区市场监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主持人】赵局长,牡丹区市场监管局成立了行政调解委员会。首先想请您介绍一下,成立这样一个专门的调解委员会,主要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赵鑫】好的。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是我们深入践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一项具体行动。我们致力于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一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市场监管领域的纠纷调处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法治温度。
【主持人】您提到了“规范化、专业化”。我们也了解到,咱们有一个“三个统一”工作机制,能具体说说这个机制是如何运作的吗?
【赵鑫】“三个统一”机制从调解内容、场所、文书三方面构建标准化体系。在调解内容上,明确将商标侵权纠纷、特殊标志侵权赔偿、消费争议、侵犯商业秘密赔偿、产品质量争议、专利纠纷、食品安全投诉等7类纠纷纳入统一调解范畴,让调解工作靶向更精准;在场所设置上,局机关及各市场监管所同步设立行政调解室,配备专职调解人员,实现矛盾纠纷“集中受理、多元化解”,避免群众多跑路;在文书管理上,全面采用《山东省行政调解文书范本》,并实时将调解信息录入“山东智慧调解系统”,确保调解流程规范、可追溯。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区局下设了4个专业调解小组,同时19个基层所也成立了工作组。请问,这种“专业小组+基层工作组”的模式,在实际运行中是如何分工协作的?老百姓遇到问题应该首先找谁?
【赵鑫】我们构建的是一个“基层首接、按需分流、专业攻坚”的协同网络。对于老百姓而言,最直接、最简单的途径,就是首先联系您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所。我们的基层所就像“前沿哨所”,负责受理辖区内事实清晰、争议标的不大的常见纠纷,力求“小事不出所”。
在局机关层面,我们则成立了知识产权、消费维权、产品质量、食品安全4个专业调解小组,主要处理跨区域、专业性强或案情复杂的重大疑难纠纷。如果基层所遇到处理不了的问题,可以上报委员会,由相应的专业小组介入指导或直接参与调解。我们通过“统一受理、分流调解”的闭环机制来实现无缝衔接。群众在任何一点提出申请,我们都会通过内部流程进行精准分流。确保群众无论从哪里进入,都能被引导到最合适的调解渠道,绝不会让群众感到“求助无门”。
【主持人】行政调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力?如果一方事后反悔,不履行调节协议该如何处理?
【赵鑫】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经我们调解达成的协议,在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它本身不具备直接的强制执行力。
《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可以自行政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行政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对行政调解协议书依法申请公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就为协议上了一道“法律保险”。
“行政调解”这项工作的核心,是坚守自愿、合法、平等、高效四大原则。我们绝不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或结果,确保程序与内容合法合规,保障各方权利平等,并力求以最便捷的方式化解矛盾。
【主持人】赵局长,我们注意到《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已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新规对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请问牡丹区市场监管局是如何学习贯彻这部新规,并将其转化为提升调解能力的具体实践的?
【赵鑫】《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的出台,为我们行政调解工作提供了更权威、更细致的法律指引。我们主要从“学、用、督”三个层面入手,确保新规落地见效。
一是全员覆盖“学深悟透”。我们第一时间组织局机关相关科室、4个专业调解小组以及19个基层市场监管所的全体人员,开展了专题学习和集中研讨,对照《办法》查找工作不足,逐条梳理程序、时限、回避制度等规定,把程序公正摆在首位。
二是对标对表“规范文书”。过去,我们的调解文书格式可能存在一些不统一的地方。《办法》施行后,我们全面采用《山东省行政调解文书范本》,实现了标准化、格式化,确保协议权责清晰、要素齐全。
三是全程留痕“智慧监管”。我们依托“山东智慧调解系统”,将《办法》规定的调解流程固化为线上的必经节点。案件受理、分流指派、调解过程、协议签订、司法确认,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在系统内实时录入、全程留痕。系统还会对临近时限的案件自动预警,有效防止了“久调不决”或程序空转。
【主持人】行政调解委员会成立后,调解数量势必大幅增加,如何防范‘以调代罚’‘以罚压调’等选择性执法风险,确保既不失职也不越权?
【赵鑫】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行政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法治底线。为了确保我们既不失职、也不越权,主要构建了以下四重保障机制:
第一,制度先行,明确“调解与执法”的边界红线。我们在《行政调解工作方案》中,已经清晰界定了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它主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比如消费纠纷、专利侵权赔偿等。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二者性质不同,并行不悖。我们明确规定,“调解不中止违法行为调查”。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即使当事人同意调解,我们的执法稽查程序也会同步启动、独立调查,从制度上封死了“以调代罚”的空间。
第二,程序隔离,实行“调查与调解”岗位相对分离。在实践中,我们推行“调查分离”原则。案件线索统一受理后,执法办案人员主要负责违法事实的调查取证;而行政调解员则专注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化解。两个环节由不同人员负责,信息可以共享,但职权相对独立。调解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执法办案,执法人员也不能利用调查权向当事人一方施加压力迫使接受调解,这就从操作层面防范了“以罚压调”的风险。
第三,智慧监督,实现“全流程”透明留痕。我们全程使用的“山东智慧调解系统”和行政处罚系统,本身就是一道“电子防火墙”。所有案件的受理、分流、调解过程、处罚立案、结案等各个环节都在系统内全程留痕、实时监控。如果出现应立案而未立案、或久调不决的情况,系统会发出预警,法制、督查等内设机构会及时介入督查纠正,确保每一项权力都在阳光下运行。
第四,强化监督,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对内,我们的公职律师和相关科室会对调解协议和执法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外,我们主动接受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当事人如果认为我们的执法行为不当,完全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总而言之,请社会各界放心。我们的目标是构建一个“违法必究、侵权担责”的法治环境。调解,是给有和解意愿的当事人一座“桥梁”;执法,则是为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划下一道“红线”。二者相辅相成,但绝不相互替代。我们将始终恪守职权法定,确保每一项调解都自愿合法,每一次处罚都过罚相当,切实担当起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监管职责。
【主持人】非常感谢赵局长的详细解答,让我们对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地了解。感谢赵局长做客政务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