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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涵盖的我区建筑垃圾的范围及处置原则是什么?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建筑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规定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进行。

中央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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