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核发《准运证》,经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对个人不予核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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