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人民政府

《暂行办法》对违反本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第十四条(一)至(七)款详细明确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受到的处分及罚款金额。

第十六条明确了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处理规定。

中央政府各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地址:菏泽市东方红西街999号 邮编:274000 电话:0530-5928999、5928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