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人民政府

《牡丹区关于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哪些基础制度?

      答:一是结合我区实际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城市建设重点片区、产业园区、重点企业(含科研教育机构)、重大项目的情况,科学布局房源,合理做好测算,制订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二是明确保障对象。重点保障在牡丹区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城区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全覆盖,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三是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坚持“可负担、可持续”原则,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目测算,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四是严格项目审核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坚持保基本原则,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资人、住房租赁企业或运营人(指运营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位)提出认定或退出申请。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重点审查建设方式、项目规模、建设资金筹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运营管理模式、成本收益分析等内容。审查结果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凭认定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土地、税费、居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五是加强年度计划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拟新筹集数量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拟发放数量。六是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实行联合验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七是加强运营管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和保障对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格查处违规出租、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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