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人民政府

关停深水井工作的职责界定有哪些?

答:(一)各镇街应认真履行属地政府主体责任。镇街应会同区水务局,全面做好涉水法规政策解读,耐心细致做好深水井投资人、管理人的思想工作,促其自觉服从大局,主动做好关闭封停工作。在确保村(居)民吃上安全水的前提下,尽快交由镇街水管站和区级供水公司统一管理。

(二)对拒不配合工作、擅自使用深水井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税务局、镇街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制关闭封停,给予经济处罚,加倍征收水资源税,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对擅自使用深水井供水,在省、市、区水质抽检中出现不合格样本的,将酌情对镇街及有关水管站,予以追责问责。因水管站擅自供应深水井造成水样不合格的,追究水管站长的责任;因个人、村委会(居委会)擅自供应深水井造成水样不合格的,追究镇街分管负责人、村两委主要干部的责任。在省、市水质抽检中出现不合格样本,造成我区工作被动的,区里对相关镇街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工作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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