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有深水井是指使用国家或集体资金建设的深层取水井。
(一)对水务部门使用国家资金投建的深水井,无论原来由谁管理、使用、经营,一律无偿收归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予以封存备作应急,其可继续使用的管网,由镇街水管站负责运行、管护。
(二)对村(社区)使用集体资金建设、由村委会(居委会)或个人管理运营的深水井一律停止使用,予以永久填埋。确需作为应急水源的,由镇街无偿收归村集体,由水务部门封停。区水务局、镇街协同搞好监督,未经区水务局批准,不得擅自启用。其所涉及的供水区域,交由镇街水管站负责供水、管理、运营。
对个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深水井,一般由镇街、区水务局协同予以关停填埋。确需留作应急水源的,收归区水务局,每眼井给予7万元以下补偿,可不填埋,但必须关停封存,未经区水务局批准,不得擅自启用。对其有利用价值且确需使用的管网,予以适当补偿后收归区水务局。因情况特殊、现实工作需要,仍需暂由原运营管理者继续管理的,由区级供水公司或镇街水管站与其签订协议,约定移交过渡时限、供水价格、交费方式、管理维护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