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地址:菏泽市东方红西街999号 邮编:274000 电话:0530-5928999、5928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