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责任单位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有关信息

执法机构

执法岗位

执法人员

执法职责

执法权限

联系方式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场准入股

李长宪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场准入股

司淑丹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场准入股

陈苏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场准入股

杨春庆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场准入股

张威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场准入股

张晓东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场准入股

芦丽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场准入股

赵枝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场准入股

郝玉芝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场准入股

齐新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场准入股

胡平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场准入股

焦瑞萍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场准入股

魏彤彤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场准入股

杨孟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场准入股

刘唱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场准入股

刘长华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帮办代办股

龚立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599331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帮办代办股

庞颖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599331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投资建设股

韩欣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3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投资建设股

肖培卿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3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投资建设股

徐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3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投资建设股

王龙威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3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投资建设股

王莉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3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投资建设股

王青荣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3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业事务股

赵丽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33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业事务股

李芳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33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业事务股

王平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33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社会事务股

卞红华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社会事务股

胡冰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社会事务股

周满芝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社会事务股

沈素华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社会事务股

王贺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社会事务股

韩香春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社会事务股

刘慧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民生保障股

郅西亮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5561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民生保障股

刘兴海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5561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民生保障股

张桂艳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5561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民生保障股

陈敏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5561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民生保障股

马凤菊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5561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民生保障股

戚卫平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5561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民生保障股

李春霞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5561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民生保障股

段素华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5561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综合受理股

王琳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综合受理股

赵煦源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综合受理股

冯川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综合受理股

郭艳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12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公室

李继芳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0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公室

刘天宇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0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公室

张英甫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0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公室

韩萍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0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公室

王瑞瑛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0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公室

吴迪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0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公室

梁净净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0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综合股

成鹏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务服务股

白进国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7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务服务股

范保龙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7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务服务股

刘红旭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7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务服务股

吴业照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7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务服务股

邵贤斌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7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务服务股

吕洪坤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7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务服务股

马敬军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7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务服务股

卢庆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7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务服务股

孙燕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7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务服务股

郭新华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

0530-7381007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务服务股

崔敬艳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7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法规股

张晨骁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8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络信息股

谢宇飞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络信息股

王腾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络信息股

李微微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络信息股

赵春朵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9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档案管理股

马晓茹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23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档案管理股

张娟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23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档案管理股

刘玉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23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改革推进股

梁丽华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8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改革推进股

王保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0530-7381008

牡丹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有关信息

执法机构

执法岗位

执法人员

执法职责

执法权限

联系方式

牡丹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股

王笑宇

行政检查

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0530-5966622

牡丹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股

行政检查

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0530-5966622

牡丹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股

王惠

行政检查

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0530-5966622

牡丹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股

张书宁

行政检查

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0530-5966610

牡丹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股

行政检查

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0530-5966610

牡丹区应急管理局

牡丹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赵敏庆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全区安全生产、防震减灾、防汛抗旱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0530-5966691

牡丹区应急管理局

牡丹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全区安全生产、防震减灾、防汛抗旱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0530-5966691

牡丹区应急管理局

牡丹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全区安全生产、防震减灾、防汛抗旱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0530-5966692

牡丹区应急管理局

牡丹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张卫东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全区安全生产、防震减灾、防汛抗旱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0530-5966692

牡丹区应急管理局

牡丹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全区安全生产、防震减灾、防汛抗旱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0530-5966692

牡丹区应急管理局

牡丹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朱明志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全区安全生产、防震减灾、防汛抗旱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0530-5966692

牡丹区应急管理局

牡丹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李文红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全区安全生产、防震减灾、防汛抗旱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0530-5966690

牡丹区应急管理局

牡丹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程亚飞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全区安全生产、防震减灾、防汛抗旱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0530-5966690

牡丹区应急管理局

牡丹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陈玉帅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全区安全生产、防震减灾、防汛抗旱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0530-5966690

牡丹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

执法机构

执法岗位

执法人员

执法职责

执法权限

联系方式

牡丹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督察执法股

常洪生
王宽国
 
陈金良
赵永强

吴兆雨

尚建国

 
梅进才

行政处罚

1、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2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3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4
、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违反土地整治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或者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5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0530-5379073
0530-5379075
0530-5379076

王景自
王统山
董金刚
杨庆兰
彭文迪
李志杰

行政处罚

1、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2
、对毁坏林木、林地的行政处罚;
3
、对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处罚;
4
、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
5
、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6
、对违反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7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8
、对违反防沙治沙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9
、对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的行政处罚;
10
、对违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的行政处罚;
11
、对违反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12
、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
13
、对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
14
、对其他林业和草原行政的行政处罚。

0530-5379072
0530-5379098
0530-5379063

牡丹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有关信息

执法机构

执法岗位

执法人员

执法职责

执法权限

联系方式

牡丹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人

孙维康

行政处罚

负责依法对全区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网吧进行日常监管工作,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备的行为;负责查处违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 负责依法对全区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出版物的执法检查工作,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对全区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等经营场所的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经济建设和城乡改造中破坏和损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

0530-5909066

牡丹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二队

王圣伟

行政处罚

负责依法对东方红大街以北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进行日常监管工作,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备的行为;负责查处违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 负责依法对全区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出版物的执法检查工作,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对全区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等经营场所的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经济建设和城乡改造中破坏和损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0530-5909069

牡丹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办公室

张凯

行政处罚

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工作。

0530-5909069

牡丹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一队

季君礼

行政处罚

负责依法对东方红大街以南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网吧进行日常监管工作,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

0530-5909068

牡丹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一队

桑喜坤

行政处罚

负责依法对东方红大街以南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网吧进行日常监管工作,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

0530-5909068

牡丹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二队

孙占军

行政处罚

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人事信息及相关文件报送工作;负责对接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平台的管理和对接工作;负责对接司法局的菏泽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业务办理系统平台的相关对接工作。

0530-5909068

牡丹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制室

冯永兵

行政处罚

贯彻执行文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法制工作的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监督指导文化执法活动;审查文化行政强制措施和文化行政处罚条件,纠正错裁错处,减少行政复议;负责支持听证工作,为正确实施处罚提供依据;受委托参加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应诉和答辩。

0530-5909070

牡丹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信息室

孔霞

行政处罚

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0530-5909070

牡丹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监控中心

张凯

行政处罚

负责文旅通平台的监管工作。

0530-5909068

牡丹区商务局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

执法机构

执法岗位

执法人员

执法职责

执法权限

联系方式

菏泽市牡丹区商务局

商贸流通和市场运行股

叶道灿

行政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加油站、二手车交易市场、大型商超、预付卡、家政、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摄影、预拌砂浆、洗浴等行业。

 

0530-5558001

菏泽市牡丹区商务局

商贸流通和市场运行股

马法显

行政检查

0530-5558002

菏泽市牡丹区商务局

商贸流通和市场运行股

吴斌

行政检查

0530-5558002

菏泽市牡丹区商务局

商贸流通和市场运行股

孔佳楠

行政检查

0530-5558003

菏泽市牡丹区商务局

商贸流通和市场运行股

张蒙蒙

行政检查

0530-5558003

菏泽市牡丹区商务局

商贸流通和市场运行股

邓晓君

行政检查

0530-5558003

菏泽市牡丹区商务局

商贸流通和市场运行股

邱振

行政检查

0530-5558002

菏泽市牡丹区商务局

商贸流通和市场运行股

李乃荐

行政检查

0530-5558002

菏泽市牡丹区商务局

商贸流通和市场运行股

李卫国

行政检查

0530-5558002

菏泽市牡丹区商务局

商务事业发展中心

陈琦

行政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全区专业市场和电子商务企业。

0530-5558006

菏泽市牡丹区商务局

商务事业发展中心

曹伯实

行政检查

0530-5558003

菏泽市牡丹区商务局

商务事业发展中心

梁少凤

行政检查

0530-5558003

菏泽市牡丹区商务局

对外经贸服务股

朱熹成

行政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对外劳务合作、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事项。

0530-5928995

菏泽市牡丹区商务局

对外经贸服务股

刘星

行政检查

0530-5928995

菏泽市牡丹区商务局

对外经贸服务股

朱阁

行政检查

0530-5928995

牡丹区农业农村局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有关信息

执法机构

执法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联系方式
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安道虹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负责全区农资产品的质量审查、检测,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测,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资案件;协调做好各种农资质量纠纷案件的鉴定、调解与行政仲裁等工作。0530-3625989
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蒋海建
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李瑞志
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李志强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负责全区农资产品的质量审查、检测,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测,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资案件;协调做好各种农资质量纠纷案件的鉴定、调解与行政仲裁等工作。0530-3625990
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徐海锋
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陈华
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陈骐
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牛建军
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李润清
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姚海波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负责全区农资产品的质量审查、检测,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测,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资案件;协调做好各种农资质量纠纷案件的鉴定、调解与行政仲裁等工作。0530-3625990
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谷朝建
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葛素华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有关信息

执法机构

执法岗位

执法人员

执法职责

执法权限

联系方式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法规科

牛化涛

行政处罚

1.负责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2.参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诉讼工作

3.负责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

4.参与行政处罚案卷的集体讨论工作

0530----7351826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法规科

刘粉荣

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大气科

田丰安

行政检查

1.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恶臭、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

2.配合上级及有关部门开展全区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和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

3.拟订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0530---7351817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大气科

陈雪芬

行政检查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水科

侯晓慧

行政检查

1.负责全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对河流水质不定期巡查取样监测。

2.贯彻实施全区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计划,落实督导水环境工作。

0530--7351822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水科

张禹峰

行政检查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水科

陈冬梅

行政检查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土壤科

周庆杉

行政检查

1.负责全区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实施。

0530--7351829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土壤科

李新强

行政检查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环境影响控制科

石健青

行政许可

1.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业务技术指导。

2.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0530--735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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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控制科

牛心红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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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与环境应急科

丁海波

行政检查

负责全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废物、核辐射相关事中、事后环境管理工作。编订、修订区级生态环境应急预案,负责生态环境应急预案通报、预警、演练、培训工作

0530--7351820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孙明尧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1.负责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2.负责环境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0530--7351819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赵灿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白安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孙明江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王先波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尚军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万彦彬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蒋红博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王广杰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赵连彬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赵吉芳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孙建峰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李国强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冯海英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周丽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高冬梅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李军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赵泽存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姚建峰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曹务东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刘洪利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张启圣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张盼霞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朱子运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梁保才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马季红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马荷新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周军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赵明周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刘志高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吴令华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马凌云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孔凡荣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张迪波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刘松云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王瑞文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姜兴旺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察大队

刘德胜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测站

张胜军

行政检查

1.负责全区地表水、地下水、土壤、

固体废物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2.负责对全区噪声等污染因素的监测核调查工作。

0530---7711855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

监测站

田俊华

行政检查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有关信息

执法机构

执法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联系方式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园林股李国华行政检查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督查考核。0530-5501027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园林股杨 珂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卫股马 浩行政检查指导环境卫生、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督查考核。0530-5501026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卫股付志凯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卫股徐长稳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卫股潘一波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城市管理事业发展中心燃气热力服务股刘文生行政检查指导城镇民用燃气、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督查考核。0530-5501956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城市管理事业发展中心燃气热力服务股姜业正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城市管理事业发展中心燃气热力服务股吉玉龙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城市管理事业发展中心燃气热力服务股崔忠平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城市管理事业发展中心燃气热力服务股姚晶晶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一中队董建军

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

对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店外经营、户外广告、宣传促销活动、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堆乱放、飞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环卫设施等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案件的查处。0530-7071110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一中队郭 浦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一中队刘国锋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一中队王兆秋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一中队宗英伟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一中队闫楠楠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一中队郭兴彪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一中队张 威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二中队吴建彪

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

对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店外经营、户外广告、宣传促销活动、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堆乱放、飞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环卫设施等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案件的查处。0530-7071110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二中队闫铁强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二中队周中杰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二中队晁培尧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二中队马崇翔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二中队朱战国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二中队严作宇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二中队陈国岭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二中队万 波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三中队张振浩

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

对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店外经营、户外广告、宣传促销活动、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堆乱放、飞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环卫设施等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案件的查处。0530-7071110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三中队季圣杰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三中队王永坤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三中队王洪涛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三中队聂元根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三中队魏 巍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三中队闫 杰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三中队王志超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三中队杨成文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三中队李 侗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三中队张海宽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三中队李成坤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四中队朱云翔

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

对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店外经营、户外广告、宣传促销活动、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堆乱放、飞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环卫设施等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案件的查处。0530-7071110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四中队桑圣州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四中队张鲜水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四中队郭 宾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四中队刘 建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四中队田 军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四中队李 柯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市貌四中队邹 平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餐厨燃热一中队魏国敬

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

负责查处餐厨垃圾运输处置,产生油烟的餐饮行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案件;负责辖区内除城市民用管道燃气、城市居民集中供热、市管十条道路市政管理之外的城市燃热管理执法工作。0530-7071110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餐厨燃热一中队马振民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餐厨燃热一中队田 震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餐厨燃热一中队刘 磊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餐厨燃热一中队吕兆宽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餐厨燃热一中队刘钊宏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餐厨燃热一中队苏国力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餐厨燃热二中队马长生

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

负责查处餐厨垃圾运输处置,产生油烟的餐饮行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案件;负责辖区内除城市民用管道燃气、城市居民集中供热、市管十条道路市政管理之外的城市燃热管理执法工作。0530-7071110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餐厨燃热二中队董冠峰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餐厨燃热二中队李明刚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餐厨燃热二中队郭平原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餐厨燃热二中队田亚飞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餐厨燃热二中队吴 琼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筑工程一中队魏永振

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

对住宅、非住宅,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个人或者施工单位等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的查处。0530-7071110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筑工程一中队丁宗奇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筑工程一中队桑 盟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筑工程一中队侯 振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筑工程一中队张合民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筑工程二中队马吉阳

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

对住宅、非住宅,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个人或者施工单位等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的查处。0530-7071110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筑工程二中队付 太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筑工程二中队刘车如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筑工程二中队王世兴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筑工程二中队王鲁安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七里河中队张豪杰

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

负责承担七里河湿地公园市容市貌治理及对七里河湿地公园毁绿、占绿等园林绿化违法案件的查处。0530-7071110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七里河中队陈留震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七里河中队毛贺为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七里河中队柳国辉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七里河中队常志强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用事业中队游新华

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毁绿、占绿等园林绿化违法案件查处;对环城公园、环堤公园市容市貌违法案件查处;对违规运输建筑渣土等固体废物、物料的违法案件查处。0530-7071110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用事业中队刘 涵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用事业中队董院生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用事业中队杨冬彪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用事业中队侯祉羽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用事业中队孙福勇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用事业中队马晓宁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用事业中队王国胜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查中队郭庆龙

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

负责承担牡丹区职能范围内所有执法事项违法案件查处、监督各中队执法情况及东方红大街道理两侧的市容市貌治理工作。0530-7071110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查中队项洪凯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查中队王铃杰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查中队晁玉腾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查中队刘钢啟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查中队张 超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查中队郭传力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查中队刘富全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查中队杨 昊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查中队张 峰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查中队白静洋
牡丹区教育和体育局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有关信息

执法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联系方式
牡丹区教体局政策法规股李坤行政许可中小学章程核准0530-5685801
牡丹区教体局教育督导股常展鸣行政检查

1.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评估;2.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3.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

0530-5685869
牡丹区教体局基础教育股魏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1.中小学课程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2.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教学地图审定; 3.对中小学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估; 4.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5.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6.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0530-5685880
牡丹区教体局职业教育服务股张洪鹤行政处罚、行政检查1.擅自举办职业学校的处罚; 2.职业学校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处罚。 0503-5685871
牡丹区教体局民办教育服务股梁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1.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2.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3.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4.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5.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0530-5685657
牡丹区教体局人事股毕一鸣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证的处罚; 2.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0530-5685872
牡丹区教体局体卫艺股刘玉婕行政检查1.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2.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0503-5685008
牡丹区教体局安保维稳股郭银旺、葛玉乾行政检查、行政处罚1.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2.对学校安全状况的评估; 3.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 4.民办学校违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0530-5685829
牡丹区教体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李方倾、仝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1.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2.违法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0530-5685886
牡丹区教体局语委办高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1.对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的督导评估; 2.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应用情况的检查; 3.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的检查。0530-5686778
牡丹区教体局规划股王宇翱行政检查对学校校舍安全的检查; 0530-5685879
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执法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岗位

执法人员

执法职责

执法权限

联系方式

1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股

朱保民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辖区内的工程质量监管和消防审查验收(备案)

0530-2081882

2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股

张宝雷

0530-2081880

3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股

邓晓丹

4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张乃允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全区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程造价活动监管

0530-7586688

5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邢爽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辖区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监管

0530-7586622

6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刘利杰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监管

0530-7586821

7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常辉

8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戚钟方

9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王晓鹏

10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王孟书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0530-7586820

11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马锦

12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王志伟

13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康传振

14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沈家龙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市场监管、安全监管、扬尘治理监管、权益保障监管

0530-7586699

15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蒋国玉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市场行为监管

0530-7586829

16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蒋建杰

17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韩帅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监管

0530-7586825

18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王超

19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郑华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辖区内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监管

0530-7586818

20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辛艳娟

21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郭峻宏

22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高重阳

0530-7586823

23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桑冠辉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监管、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程造价活动监管

0530-7586819

24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股

王春生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牵头全区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行业综合性督导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查登记管理

0530-3130776

25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股

苏颖

26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股

赵孝波

27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股

杨宪品

28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股

武勇存

29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股

任静

30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股

牛月艳

31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张俊红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物业信用体系、考评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承担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评,承担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负责物业创新发展,承担推进物业信息化、市场化建设和物业品牌建设;负责物业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的培训。负责物业查验,参与物业执法联动,承担小区规划审定、竣工验收和物业服务价格体系建设、开发建设中涉及物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工作。

0530-3130099

32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邓文华

0530-3130727

33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王庆芝

34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蒋志成

0530-3130759

35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赵昕

0530-3130725

36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徐翔

37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李昌

38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庞博

39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扬尘治理股

邵建国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辖区内的市政工程、拆迁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治理。

0530-

40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扬尘治理股

李佑良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0530-

41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扬尘治理股

付洪涛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0530-

42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孙雅莉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辖区内的工程质量监管和消防审查验收(备案)承担物业管理服务的检查、指导和考评

0530-2081887

43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李贞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辖区内的工程质量监管和消防审查验收(备案)

0530-2081887

44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范宏民

0530-2081885

45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袁海进

0530-2081887

46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王英

0530-2081887

47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王超

0530-2081883

48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闫胜彬

0530-2081882

49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李春梅

0530-2081887

50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朱志峰

0530-2081890

51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赵朝金

0530-2081882

52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李爱军

0530-2081883

53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彭秋菊

0530-2081890

54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李春玲

0530-2081883

55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赵伟

0530-2081890

56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薛睿

0530-2081890

57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管理股

孙海云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检查

0530-3130788

58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管理股

王华桥

0530-3130765

59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管理股

刘凤娇

60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管理股

戴培珊

61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股

王沛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安全生产、安全监督、安全检查

0530-3130761

62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股

宋作良

63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李鑫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负责城区内的市政工地、拆迁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的安全生产、扬尘治理;负责区管城市道路养护管理;负责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及应用等信息化建设工作。

0530-5623998

64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李刚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65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林静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66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李澄澄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67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于鹏超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68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郑聪聪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69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张杰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70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董新磊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71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开发股

张孟新

行政检查

负责协助市有关部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落实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督政策;中介房地产销售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0530-3130775

72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开发股

安昊康

73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开发股

刘新志

74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房产服务中心

耿中林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承担全区房屋租赁备案服务,协助区不动中心做好房屋转让工作;对全区房屋面积的测绘与管理服务;承担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的开发建设服务工作;承担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的专项验收、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管理、绿色建筑性能评价、确定绿色建筑等级;承担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事务工作;承担房屋维修基金的收缴工作。

0530-3130012

75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房产服务中心

周仲贤

76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房产服务中心

杨东升

77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房产服务中心

李矿伟

78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房产服务中心

张海源

79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牡丹区房产服务中心

梁宪亮

牡丹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相关信息

执法机构

执法岗位

执法人员

执法职责

执法权限

联系方式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管领导

赵鑫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负责全区市场监管工作

0530-3625599

分管领导

张明

0530-3625516

蔡信

0530-3625515

徐文

0530-3625517

唐浩

0530-3625507

吴从峰

0530-3625513

杨芳

0530-3625503

丁亚民

0530-3625510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顿德超、邓国栋、白文涛、孟祥伟、李全景、刘士涛、刘玉勇、庞庆华、吕迎亚、代永娟、郝杰、赵文卿、邢寻义、闫铁强、杨庆清、李勇、赵虎、朱海涛、关国平、赵文慧、翟力、周瑞侠、于建东、杜启峰、成永强、王雷、王爱民、张姬华、高尚鹏、杨俊东、刘志国、吴杰、朱海涛、郭锡阵、鹿国栋、赵臣真、李哲、黄明华、崔慧、张海涛、李玉华、李振红、孙通岭、田建军、李亚栋、宋国良、王法猛、李永杰、邱守先、侯玉林、张建华、赵庆超、刘国华、武新忠、李正林、沙凯、孙亚平、毛青、张月震、段燕敏、袁卓、王俊杰、夏立军、王晓波、闫宏斌、程振雷、李丰华、吴海英、郭泽扬兵、文照海、吕尊安、张迎甲、张文超、尹本科、陈香玲、宋孟建、杨高玉、许新岩、黄福才、崔福全、王志强、王安民、李建亭、王永娟、刘宇晴、张秀军、晁玉荣、宋家慧、张振波、宗爱梅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配合查处跨区域的市场监管案件工作;
(三)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直销传销领域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案件;
(四)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广告违法案件;
(五)负责查处产品质量、生产许可、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的违法案件;
(六)负责查处食品(含特殊食品)、盐业领域的违法案件;
(七)负责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的违法案件;
(八)负责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违法案件;
(九)负责查处假冒专利、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案件;
(十)负责查处商务领域违法案件;
(十一)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数据统计、分析与管理工作;

0530-3618299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司志才、郭宝石、赵哂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分析掌握全区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调查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负责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0530-3625537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

郭洪运高卫东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分析掌握全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食品流通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林产品、畜禽及其产品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调查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0530-3625535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股

陈新涛、王瑞芳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按规定协办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的相关工作,开展有关反垄断执法线索摸排、收集工作;按照上级授权组织开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行为的初查;协调、组织反垄断初查工作。负责同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反垄断执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和工作指南。承担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打击传销和相关反走私执法工作,以及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全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0530-3625563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协调股

郭文军、戴培明、王福帅、刘洋锋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负责推进食品安全战略重大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对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评议、考核。负责分析预测及编制全区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的报告。负责组织推动政府食品安全创建工作,以及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0530-3625518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股

马军杰、孙金凤、袁广辉李洋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岗位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0530-3625538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商品监督管理股

李艳梅、王灿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工作;组织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流通领域成品油及化肥、农膜、农机质量抽检和监管工作;组织全区动产抵押登记、拍卖行为管理工作。

0530-3625528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戴培明、杨自存、

周丰硕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区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负责全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调查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0530-3625531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化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股

李静闫铁强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拟订区级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地方标准和农业标准规范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负责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全区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岗位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推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开展。负责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检验检测岗位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工作。负责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0530-3625530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张红梅、陈雪晴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分析掌握全区流通领域特殊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及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对相关领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特殊食品及化妆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调查特殊食品及化妆品安全事故。负责食盐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0530-3625536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法规股

陈洪龙、智文、郝鲁青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宣传及培训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市场监管系统综合规划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编制权责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0530-3625522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价格与收费监督管理股

杨雪军、窦桂华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承担全区的电力、成品油、医药卫生、房地产、公用事业等方面价格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上述范围内的价格违法行为;组织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明码标价工作。承担全区的教育、交通、建设、金融、公安、电信、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行政性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上述范围内的收费违法行为;组织收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收费公示工作。

0530-3625580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吴明祥、刘珍孔兰英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负责全区医疗岗位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岗位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山东省中药材标准、山东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环节质量抽查检验计划;负责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和药品使用环节监管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质量抽检工作;负责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及相关问题产品处置工作。负责流通和使用领域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医疗器械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机制的建议。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并负责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医疗器械相关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0530-3625532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管理股

杨龙凯、张月震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拟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划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组织知识产权争议处理、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承担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和监管的措施办法。负责拟订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措施。负责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商标专利质押、转让、许可等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有关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区政府专利奖评审和有关评奖推荐工作。

0530-3625586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张洪果、刘民、王冬梅、岳宁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消费者权益网络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组织实施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组织产品质量监测;会审有关重大消费侵权案件。建立和整合投诉机制,整合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举报电话,统一设为12315。负责政府12345及其他来人、来信、来电、网络等投诉件的咨询、受理、分拨及结果反馈,做好投诉举报相关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举报工作。

0530-5512315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股

李剑、杨蕾、王同申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和资料收集、核实、评价、反馈等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岗位的不良反应检测工作。负责全区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监测网络建设和维护工作。

0530-3625526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监管与登记注册指导管理股

张鹏、马春民、

蒋美芹、李海霞、方亚芬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承担组织、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和“放管服”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核发的程序和措施,以及省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备案)。负责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工作。协调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相关事项,负责市场主体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完善和组织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实施,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0530-3625523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隋树印、刘薇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拟订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

0530-3625550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发展与产品质量管理股

陈文胜、代洁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质量提升工程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品牌建设工作,实施质量奖励制度。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有关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负责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生产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0530-3625530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监督管理股

李明、孔壬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以及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制作单位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0530-3625539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城所

吴海山、赵俊显、桑惠、李乐耕、吴文君、张卫林、刘文英、陈波、李孟月、董洪丽、于丽、李红岩、丁延斌、、樊所忠、田美英、程玉梅、朱广录、李永哲、李亚玲、吴奎锋、赵清磊、

王丽英、李冬雁、崔燕、邢海涛、刘响、张卫华、吴俊英、张娟、吴海涛、

袁颖慧、尘强、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0530-3967966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城所

杜红英、王超玉、田福明、王坤、肖春凤、吴范仓、李新、马茹、杜庆军、吴志勇、李华彬、王海强、张春梅、詹望、张科、刘站平、张静、王辉、陈畅、马晓红、李玉灿、曾素梅、

刘宗孟、张兰霞、马现周、张中胜、李艳丽、赵福媛、贾水环、桑元兵、宋亚平、任静、黄亚娜、翟宏伟、张秋芝、张玉范、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0530-5991919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城所

夏秀娟、李茵红、任宏、王庆国、宋国良、岳玉萍、杨德明、张华、赵雪红、吴正坤、张海东、王鲁冰、连军、秦鹏、冯涛、张亦帆、王富强、张建新、刘宗革、夏永利、牛洪燕、周杰、蒋莉、吴雪苹、刘超、龚立华、王士君、李双、张庆娟、李爱平、岳志浩、孔涛、王海会、王滨、孙红军、张华武、张杰、马江英、王雪斌、王艳丽、桑桂勇、李法新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0530-5575315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城所

王孝军杨海英刘东方韩建国张玉令陈素景郭春红王洪雷孙林海肖培震

于娟李民刘涛李大鹏毛明安李亚伟陈华军郝海英王静张俊霞王瑞萍刘洪涛王存资穆志勇张玉东兰成宪张文平陈卫峰董进胜晁中原程建张海燕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0530-5612315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牡丹所

高祺李婷丁波冯卫国王峰张凌陈秋红张婵刘松涛冯文忠李建华

贾建军朱研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0530-5641566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何楼所

李生进鲍华东杨洪强程全忠陈景连马保军孟武霞陈英

李强刘正峰孙朝辉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市场的
监督管理工作。

0530-5305315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康庄所

程慧霍志刚赵志坚

李玉兰宗美霞宋姗杨翠英陈洪峰朱宏伟陈修领马令宪李雪丽李晓峰

李梅英张友林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0530-5900315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吴店所

王心刚吴强马瑞华

马保健黄海林高秋英朱锡民王葵花

刘勇杨进军平善民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0530-5832922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皇镇所

钟玉梅王凤张保强

张辉孔德生李红军

田进刘华苏志伟

谷惠芳姚芬李新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0530-5252315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庄所

王红梅高建华杜庆才张瑞丽祝建军

刘明杰张宁李艳秋

周霞张理学徐会玲

曹利革李万华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0530-5849315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沙土所

杨怀荣李春银刘宗虎贾体昌刘景军

王军张根民任孔令

晁红军邢凤兰司玉秋卞霞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0530-5776315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兴所

刘艳萍陈海斌杨斌

高茂强白雪燕吴雪萍王咏梅赵玉英聂世科陈玉娥

庄素华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0530-5109916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小留所

杨兰云邱爱菊丁慧英王广珍徐红

邓胜利郝卫东郭洪涛刘祥鹏刘瑞平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0530-5861315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都司所

邢劲松陈凤珍罗旭

孙益彬马华东

张粉香赵艳玲王庆国王红霞董魁

吴国安靳建军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0530-5673315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黄集所

张强高美青张同喜

方新赵红印姚晨健

张田雨刘芳周晓敏

张玉平秦美华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0530-5422315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浩屯所

吕桂允董明杜建林

赵忠杰王黎英刘雪霞申艳吴永春

冯震高云广马翠菊

王丽慧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0530-5212315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胡集所

邱国栋曹翠莲牛建伟王艳丽郭峰贾鸿杰刘继荣高志国高雪蔡国栋彭涛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0530-5682315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村所

李效忠王建梅李克华高建勇程亚楠

朱锡军陈德志刘桂清杜庆伟韩茂松

张美青王希荣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市场的督管理工作。

0530-5109907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堽所

司柴串祝建华庞凤英赵健许科韩霞卢红利何英曹治刚杨海红张吉进

刘庆蕊郭淑慧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0530-5109918

牡丹区卫生健康局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有关信息

执法机构

执法岗位

执法人员

执法职责

执法权限

联系方式

牡丹区卫生监督所

卫生健康监督综合执法

桑胜杰

行政处罚

医政执法、妇幼保健卫生执法、中医卫生执法、传染病防治执法

0530-5577722

曹斌

行政处罚

0530-5108199

刘靖伟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执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执法

0530-5785188

刘洪冉

行政处罚

1、负责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医疗机构采供血依法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与职责相关的违法案件的查处。2、负责全区中医医疗机构及中医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3、负责与职能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4、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菌(毒)种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检查;负责与职能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

0530-5108106

靳玲

行政处罚

0530-5708107

张中华

行政处罚

0530-5108101

金永军

行政处罚

0530-5108102

刘旭

行政处罚

1、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负责与公共场所卫生相关的违法案件查处。2、负责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与职能相关的违法案件的查处。

0530-5108105

李震

行政处罚

0530-5108100

蒋国庆

行政处罚

负责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现场放射防护和影像质量控制监督检查;负责与职能相关的违法案件的查处。

0530-5108109

孙帅

行政处罚

1、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现场放射防护和影像质量控制监督检查;负责与职能相关的违法案件的查处。2、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的卫生健康用品的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与职能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3、负责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参与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负责与职能相关的违法案件的查处。

0530-5780808

牡丹区交通运输局执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有关信息

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执法职责

执法权限

联系方式

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

晁防震、宋鲁华、刘建国、吴荣杰、黄保强、刘超、张涛、宋高峰、赵月林、韩茂凯、张震、孙学院、刘波、聂晓红、王亚爽、王军峰、马武栋、毕岩、成广斌、王朋、王寒松、王芳、赵奎洲、岳新华、尘昌华、赵冬、马震、任凤菊、程杰、吴洪伟、晁明、刘福山、王富刚、刘鲁玉、张成鹏、何淑国、康玉娟、肖红霞、郭新起、郭新建、刘文俊、付冠军、李静、程庆忠、赵菡、聂帅、孙凯、吴彦勇、田苗、高冠礼、丁平、刘文红、冯宏斌、朱振辉、杨卫坤、马翠荣、刘伟、曹晓波、姚晨建、王德超、马征、王浩、贾文峥、张体武、刘柏华、朱宝生、刘金全、韩茂臣、贾友林、杨永贺、成雷、张伟、董森、杨海军、王莹、史海泉、张银钗、贺国福、常翠霞、王学海、闫晓伟、郭芳芳、马涛、苗建华、张月真、程驰、王守勇、刘新国、王当杰、郭俊峰、曹升武、冯海涛、桑圣旺、解瑞银、周广承、郑胜斌、潘美英、张涛、李振、李怀奇、李雪龙、邓云端、王璞、柴茂海、谷海明、闫安心、张保忠、李凯、王建国、尹利永、张鲁、赵博、刘洪雁、靳艳蕊、卢帅、马卫兵、钟慧、刘文柱、文虹、程青珍、孙广超、翟伟、张冬梅、尹喜梅、白学志、郑薇、刘英华、朱峰、彭卫民、孙凤林、李庆生、侯爱青、王俊生、张伟、程凯、张存厚、李玉涛、张敬涛、王新凯、王燕勇、袁玉环、李红燕、丁友朋、张海波、刘振宇、吕宗建、张慧、王翠、陈春华、黄辉、桑玉梅、潘景涛、白景兰、李效琨、李杰、付瑞玲、李继明、李丰强、桑圣启、王中浩、刘迎辉、赵现飞、尹佩卿、刘朝军、黄慧、李海琨、蔡金田、苗林、刘超、胡春霞、陈纪波、邢瑞芹、李文立、程永胜、李丹、关伟、张国红、王学东、范亦虎、杨益华、史广军、孙静、王建伟、李太雷、朱启涛、张银柱、毛帆、张慧、朱志兴、闫忠存、李美春、杨瑞良、李国柱、杨飞、张宁、刘志杰、任立新、王福生、赵效彪、邓君华、董合新、李华东、苏浩、高建丽、马路、刘坦、张忠华、成继涛、毕桂芬、张兴旺、刘丹、孙二虎、祝建伟、贾敬华、宋晓、史永宁、王洪美、张艳红、孙秋霞、李继成、刘莉、赵现峰、刘凯、刘福建、陈金亮、任家贤、郑伟、赵华国、刘建德、曹亚明、李国华、苏杰、刘涛、王虎、闫泳丽、王德勇、韩瑜、郜广柱、贺印芳、黄凤军、张玉振、聂元杰、刘成海、张志刚、石庆波、郜雨清、付晓玲、张敬国、韩宝伟、谢伟、彭志华、张迪刚、付长龙、韩怿、高鹏、岳朝阳、吕少志、邱杰、葛广景、李和鑫、王辛磊、施展、周永昌、王德英、侯述桥、陈衍庆、吕兆宾、程来进、公艺霖、李斌、何自伟、丁国建、刘以华、牛洪盟、彭中华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行政裁决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路面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履行运政监察职责, 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履行路政监督管理职责, 治理车辆超限运输, 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0530-7357626

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种类

详见:附件事项名称及种类

二、办理依据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7.《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10.《城市绿化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3.《教师资格条例》

1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6.其他按照省市有关行政许可的办法、规定、暂行规定等。

三、承办机构

菏泽市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般程序流程:受理——审核(勘验)——核准——办结

五、办理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事项办理时限主要有即时办结与承诺办结

六、救济渠道

向牡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七、投诉渠道投诉电话

0530-7381000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0-7381000

办公地址:牡丹区东方红西街999号牡丹区政务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牡丹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事项.doc
牡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种类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民政局行政处罚、强制等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已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

二、办理依据

名称与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如下:

(1)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3)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6)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慈善法》(2023最新修订)第一百零九: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第一百一十二: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8)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慈善法》(2023最新修订)第一百零九: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第一百一十二: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9)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慈善法》(2023最新修订)第一百零九: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0)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关交易情况未向社会公开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慈善法》(2023最新修订)第十四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第一百一十二: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1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不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处罚:《慈善法》(2023年最新修订)第六十: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2)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慈善法》(2023最新修订)第一百一十: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3)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慈善法》(2023最新修订)第一百一十: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4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慈善法》(2023最新修订)第一百一十: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第一百一十二: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5) 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和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慈善法》(2023最新修订)第一百一十: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6)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慈善法》(2023最新修订)第一百一十三: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钱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7)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慈善法》(2023最新修订)第一百一十一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8)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9日省政府令第190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9)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9日省政府令第190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处罚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民行发〔1996〕17号发布实施,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1)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22)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兴办殡葬设施的,(二)墓穴面积和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四)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其中第(一)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3.《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202312月,鲁民〔202372)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建设公墓的,按非法占地论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通过,2013年1月1日修正)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兴办殡葬设施的,(二)墓穴面积和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四)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其中第(一)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3.《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202312月,鲁民〔202372号)第四十一条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标准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处罚:墓穴面积或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 20%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 20%至 50%的,处以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 50%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属经营性公墓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属公益性公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4)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兴办殡葬设施的,(二)墓穴面积和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四)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其中第(一)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25)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规定的处罚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6)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承办机构

牡丹区民政局

四、办理时限

60日

五、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30-5070005

六、救济渠道

在法定时限内向牡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或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七、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0-5070005; 办公地址:菏泽市昆明路899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牡丹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事项名称:详见附件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办理牡丹区应急管理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7.《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8.《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1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1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1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6.其他按照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办法、规定、暂行规定等。

三、承办机构

牡丹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 →(重大复杂的,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执行→结案→归档。

五、办理时限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向牡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或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0530-5928981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14:30--18:00)

办公电话:0530-5966691、0530-5966692、0530-5966690

办公地址:菏泽市牡丹区春晖路(港湾新城对过)路南三楼

牡丹区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xls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三、承办机构及职责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权。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立案调查

1.立案审批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必须调查处理的,提起立案申请,制作《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牡丹区分局立案审批表》,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

执法部门对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山东省行政执法证》。

现场调查取证包括:

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对现场进行影像,摄影、录音、收取证物等。

调查终结后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二)法制审核

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处罚送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三)告知和听证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经领导批准后送达当事人,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存档。

《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四)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期满,或者陈述、申辩、听证、集体讨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批准后送达当事人,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存档。

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五)责令改正决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但应当在实施后补办批准手续。

(六)处罚决定信息公开

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将相关信息立即录入《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处罚信息系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

(七)复查和后督察

执法人员依据具体情况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或后督察。复查应当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30日内,后督察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八)催告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可在诉讼期限届满(6个月)后制作《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批准后送达当事人,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存档。

(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案归档

符合结案条件的,经领导批准后结案归档。

已结案的处罚案件,将有关内容及时录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

五、受理条件

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

六、办理期限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八、投诉及救济渠道

环境保护监督举报电话:12369。

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在60日内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九、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0-5334813

地址: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街道220国道南侧新经济产业园内23栋。

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牡丹区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涉及农业行政违法事项。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三、办理材料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四、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五、办理地点

现场办理简易程序,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

六、办理流程

一般程序:立案(两人以上)→调查取证→登记保存→调查终结→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程序(重大案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案件上报备案→结案报告。

七、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八、救济渠道

向牡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菏泽市牡丹区农业农村局(菏泽市南城办事处迎宾路01018号)

(二)联系电话:0530-3625989 0530-3625990

(三)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

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事项名称:详见《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办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5.《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6.《城市绿化条例》

7.《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9.《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0.《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1.《山东省供热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4.《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5.《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7.其他按照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规定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三、承办机构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 →(重大复杂的,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执行→结案→归档。

五、办理时限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向牡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或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0530-5928942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00--5:30(夏季2:30--6:00)

办公电话:0530-7071110

办公地址:菏泽市牡丹区万象城B2-18楼


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xls
牡丹区自然资源局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种类

涉及土地违法,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违法采伐林木,非法经营野生动植物等事项

二、办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三、办理材料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四、办理基本流程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4、案件审理

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6、作出处理决定

7、执行

8、结案

9、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五、办理地点

牡丹区自然资源局督察执法股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七、救济渠道

()向牡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

()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0-5379075

办公地址:牡丹区昆明路6号(银田农贸城)C1号楼4层至5

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牡丹区教育和体育局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种类

涉及教育和体育违法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一)法律:《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

(二)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三)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三、办理材料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四 办理基本流程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4.案件审理

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6.作出处理决定

7.执行

8.结案

9.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五、办理地点

牡丹区教育和体育局政策法规股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七、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菏泽市牡丹区教育和体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依法向牡丹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依法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0-5685801

办公地址:牡丹区重庆路1266号牡丹区教育和体育局202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牡丹区统计局服务指南

一、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菏泽市统计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依法向菏泽市统计局或区级人民政府法治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二、监督举报和投诉渠道

举报和投诉由牡丹区统计局办公室受理。

(一)电话投诉:

0530-5928958

(二)电子邮箱投诉:

mdqtjjfgk@hz.shandong.cn

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牡丹区东方红大街999号牡丹区统计局4008室

(二)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三)联系电话:

0530-5928958

四、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一)立案。对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由统计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调查取证。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由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公正地搜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翔实可信。

(三)处理。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将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统计执法领导小组负责人,经集体研究后向当事人送达《统计违法行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统计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实施处罚的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调查人员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实施行政处罚。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结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填写结案登记表。

五、统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程序

(一)登记。建立《统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簿》,记录来信、来电、来访的内容,具体包括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内容、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处理。对投诉举报的内容,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管辖权内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办理;对管辖权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告知处理结果。对投诉举报内容办理的结果,应在处理完毕后告知投诉举报人。

六、办理时限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监督投诉:牡丹区统计局

(二)电话投诉:0530-5928957

八、救济渠道

(一)听证权利

1.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2.听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陈述申辩权利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办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县统计局应当听取申办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国家赔偿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四)行政复议权利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统计局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行政诉讼权利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牡丹区司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菏泽市牡丹区司法局

二、行政执法职责

(一)依法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

(二)依法管理、指导和组织开展全区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三)依法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工作,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四)负责全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

(五)负责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三、执法事项名称

详见附件牡丹区司法局权责清单

、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四)《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五)《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五、办理基本流程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告知→告知书送达→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六、办理时限

具体办理时限以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为准。

七、救济渠道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特指:牡丹区人民法院、东明县人民法院、鄄城县人民法院)

八、投诉渠道投诉电话

0530-5928970

九、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0-5928970

办公地址:牡丹区东方红西街999号牡丹区公务大厦,九楼9022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牡丹区司法局权责清单.xls
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

二、执法职责

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三)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四)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五)管理户政等有关事务;

(六)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四、行政处罚流程图

五、救济渠道

(一)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办结时限

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七、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30-3335169

、办公地点、时间和电话

办公电话:0530-3332922

办公地点:菏泽市中华路2555号

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事项名称:详见附件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办理牡丹区住建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

1

《行政许可法》

2

《特种设备安全法》

3

《招标投标法》

4

《消防法》

5

《节约能源法》

6

《建筑法》

7

《安全生产法》

8

《大气污染防治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行政法规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

《物业管理条例》

省政府规章

1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3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1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5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6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7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4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5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7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9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10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11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12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3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1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17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18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19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1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2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三、办理基本流程:

立案审批表→执法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制审核表→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

四、办理时限: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后有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不服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六、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00--5:30(夏季2:30--6:00

办公电话:0530-3130786 0530-3130701

办公地址: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西街58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xls
牡丹区工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1、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3、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4、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5、对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处罚。

6、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措施。

7、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8、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

9、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10、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

11、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视频监控检查。

1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年检。

二、执法办理依据: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三、承办机构

牡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立案申请→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结案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六、救济渠道:

1、向牡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

2、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七、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30-5928942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0-5622021

办公地址:牡丹区万象城B112

办公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牡丹区水务局综合执法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涉及水务行业行政违法事项。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

三、办理材料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四、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

五、办理流程

一般程序:立案(两人以上)→取证→登记保存→鉴定→案件处理→(重大案件)听证程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案件上报备案→结案报告。

六、办理地点

现场办理,区水务局政策法规股。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八、申诉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申诉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九、救济渠道

在法定时限内向牡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或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菏泽市牡丹区水务局(菏泽市南城办事处成阳路769号

(二)联系电话:0530-36181590530-3618169

(三)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

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二、受理机构

牡丹区人社局监察大队

三、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四、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项,证据规章的事项。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且有证据证明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2、被投诉单位属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3、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

4、投诉人请求解决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

5、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6、投诉人请求解决事项不属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亦未经劳动仲栽或者未提起诉讼的。

五、准备材料

1、报人据实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情况或线索等。

2、投诉人要书面递交投诉材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投诉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投诉人口头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六、受理程序

1、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超过两年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2、对能够受理的投诉案件,缺少相关证据材料的,告知投诉人补齐材料(主要包括以下证据复印件:工作证或上岗牌、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从单位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收取押金的凭据,以及其它相关证据)。

3、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诉投诉人不予受理的依据;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4、对已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予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对已立案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八、救济渠道

向牡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九、监督方式

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电话:0530-3966009

十、办公地址

菏泽市解放南街366号

十一、举报投诉电话

对外公布举报投诉电话:0530-3966018

牡丹区商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种类

详见菏泽市牡丹区商务局权责清单

二、办事依据

1.法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行政法规类

《直销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3.规章类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洗染业管理办法》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三、承办机构

商贸流通和市场运行股

四、基本办事流程

一般程序:立案(两人以上)→取证→登记保存→鉴定→案件处理→(重大案件)听证程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案件上报备案→结案报告。

五、办理时限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向牡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或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七、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30-5928388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0-5928995

地址:菏泽市东方红西街999号牡丹区人民政府大厦4016室

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牡丹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 事项名称及种类:

事项名称:详见:牡丹区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xls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牡丹区医疗保障局管辖的行政区域

二、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

三、承办机构:牡丹区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管理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发现违法事实、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其他情况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集体审议)→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执行→结案→归档。

五、办理时限: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向牡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或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七、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0530-5928942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0-6167979;

办公地址:牡丹区八一路与西安路交叉路口往西150米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牡丹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种类

事项名称及种类:详见附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6.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7.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8.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9.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10.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1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2.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1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6.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8.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2.路政管理规定

2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7.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28.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9.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30.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3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32.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33.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

34.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35.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

三、承办机构

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普通程序流程: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违法告知(同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结案

五、办理时限

90日

六、救济渠道

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30-7357626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0-7357688

办公地址:牡丹区解放南街577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事项名称及种类.xls办理依据.xls
牡丹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1、对旅行社不向受托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成本,或受托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2、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3、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的处罚

4、对旅行社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费用的处罚

5、对旅行社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以及违规委托旅游业务行为的处罚

6、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行为的处罚

7、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8、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超地域范围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的处罚

9、对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以及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

10、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等行为的处罚

11、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保金账户存、增、补质保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12、对旅行社及分社和服务网点超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13、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14、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等情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15、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16、对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17、对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18、对导游人员擅自变动旅游项目、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19、对导游人员导游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20、对导游、领队违规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21、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22、对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处罚

23、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部门破坏性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处罚

24、对在风景名胜区损坏文物古迹的处罚

25、对未履行文物保护审批程序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

26、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27、对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8、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冒用资质的处罚

29、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作业或迁移、拆除、修缮、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30、对不可移动文物违法转让、抵押、改变用途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31、对文物收藏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配备有关设施或处置馆藏文物、补偿费用的处罚

32、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33、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34、对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35、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涉及文物保护的有关违法行为,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以及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36、对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以及擅自修缮、迁移、重建文物保护单位的处罚

37、对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处罚

38、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以及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处罚

39、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0、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4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42、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按规定公告或者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43、对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44、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45、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46、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的处罚

47、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48、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公安举报的;未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记录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公安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49、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50、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51、对违反规定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52、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53、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5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55、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56、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57、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58、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未立即停止提供的处罚的处罚

59、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60、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含有本办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内容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61、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62、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63、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64、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65、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66、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67、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68、对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69、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70、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71、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72、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73、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74、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75、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76、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77、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78、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79、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80、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81、对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82、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83、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84、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85、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86、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87、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88、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89、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90、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91、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92、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93、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处罚

94、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95、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96、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97、对经营含有第六条、第七条内容艺术品的处罚

98、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有第八条所列经营行为的处罚

99、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100、对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101、对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102、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违规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103、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104、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105、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106、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接待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

107、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108、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按规定处置并报告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及旅游者非法滞留情况的处罚

109、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110、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购物活动、另付费旅游项目,或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111、对违规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112、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113、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114、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发行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115、对违反规定,制作、发行、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116、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117、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118、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119、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120、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121、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122、对教育电视台播放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

123、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124、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125、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126、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127、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128、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129、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130、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131、对违反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132、对违规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规提供安装服务、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与生产企业违规关联的处罚

133、对违规开办有线电视台、电视站、使用有线电视设施以及违规开展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处罚

134、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的处罚

135、对违规开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136、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137、对违规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138、对违规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为的处罚

139、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内容的处罚

140、对违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违规变更及播出节目的处罚

141、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播出广告的处罚

142、对违规从事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处罚

143、对违规开展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处罚

144、对影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处罚

145、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以及伪造、盗用、出租、出借、倒卖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等的处罚

146、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以及变更其他事项未办理审批、变更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147、光盘复制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样盘、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148、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按规定验证留存备案等的处罚

149、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明知或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名称、刊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行为的处罚

150、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复制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151、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等的处罚

152、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相关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153、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154、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采访证件,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155、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56、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157、复制单位未依法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等的处罚

158、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等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留存备查的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159、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本单位被吊销许可证所受到的处罚

160、擅自设立出版物或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擅自假冒出版物名称出版的处罚

161、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162、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行为的处罚

163、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企业被吊销许可证而受到的处罚

164、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165、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166、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167、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未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供统计资料等的处罚

168、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印刷品的处罚

169、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170、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等行为的处罚。

171、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为的处罚

172、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173、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174、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175、单位、个人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受到的处罚

176、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等资料的处罚

177、出版或者复制境外作品,出版或者复制单位未进行合同登记的处罚

178、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处罚

179、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装置或者部件、技术服务等的处罚

180、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等的处罚

18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等的处罚

182、违反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管制制度的处罚

183、违反严格放映广告时间管理制度的处罚

184、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185、违反有关电影行政许可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186、违反电影公映管理制度的处罚

187、违反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管理制度的处罚

188、对未取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但以其名义开展传承、传播和利用活动,或虽已取得相关资格但开展相关活动与其资格不符,或改变项目核心技艺、文化内涵,但仍以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义进行宣传等行为的处罚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三、办理时限

1、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案件依法需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公告、拍卖、听证、专家评审、鉴定以及委托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前述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90日法定期限内

2、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相关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四、救济渠道

1、陈述与申辩权当事人对本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本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2、听证权本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3、行政复议当事人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承办机构

牡丹区文化和旅游局

六、办理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议与决定→制作并送达→执行→结案→公示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牡丹区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科

投诉电话:0530-5928707

八、办公时间、地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办公电话:0530-5928961;0530-5928707

牡丹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种类

详见牡丹区卫生健康局权责清单.xls

二、办理依据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二)行政法规类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7.《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6.《反兴奋剂条例》

1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1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1.《艾滋病防治条例》

22.《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4.《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25.《护士条例》

2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8.《戒毒条例》

(三)规章类

1.《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6.《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7.《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8.《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9.《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10.《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1.《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12.《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1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14.《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15.《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16.《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1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1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2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1.《消毒管理办法》

2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2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2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2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2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29.《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30.《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31.《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3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33.《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34.《血站管理办法》

35.《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36.《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7.《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38.《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39.《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40.《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41.《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4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4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44.《处方管理办法》

4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4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47.《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8.《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49.《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50.《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51.《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52.《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53.《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5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55.《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57.《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5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9.《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60.《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6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6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6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64.《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

65.《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66.《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67.《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68.《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69.《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70.《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7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7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7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74.《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75.《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76.《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三、承办机构

牡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前告知→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执行→结案→归档。

五、办理时限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向牡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或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七、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局监督电话:0530-5896838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0-5789111

地址:牡丹区解放路北街1666号

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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